三部门: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可享贴息

   2025-08-13 新华社456020
核心提示:实施方案称,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记者申铖)记者12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实施方案称,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政策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研究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贴息标准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且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90%、10%。贷款合同利率需要符合相应利率自律约定。政策执行期内,每名借款人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3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30万元),其中在一家贷款经办机构可享受单笔5万元以下的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10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10万元)。

贷款经办机构为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5家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发放机构。鼓励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他经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扩大政策覆盖面。

实施方案强调,压实贷款经办机构信贷管理和贴息资金测算审核申请主体责任,确保真正支持借款人消费。压实地方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清算工作。强化监督约束,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编辑:龚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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